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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催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浙江相昱科技有限公司、冯相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相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催字第42号申请人:浙江相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沙河路26弄11号。法定代表人:冯相友,经理。申请人浙江相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29159459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宁波市江北豪友物资有限公司,帐号为31×××22)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相昱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相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云波审判员  宋庆平审判员  胡小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巨斌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相昱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29159459,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宁波市江北豪友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了(2014)台温催字第4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相昱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