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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秀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恒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秀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2154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恒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兰。被执行人杨秀仙。本院在执行义乌市恒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秀仙(2014)金义执民字第2154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义执民字第2154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艳执行员 王之亮执行员 周俊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冬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