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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刑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许和法合同诈骗罪,许和法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和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700号罪犯许和法,汉族族,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市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和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06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5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许和法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和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4年5月间,被记功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许和法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许和法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和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郭永德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