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许海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子钢。委托代理人朱佳宝、葛毛华。被告许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