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15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XX与杨XX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1520-1号原告陈XX,女,生于1971年4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杨XX,男,生于1969年6月24日,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杨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自己户籍地是山东省济阳县,且自2013年3月搬回原籍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显示,被告杨XX户籍地为山东省济阳县。且济阳县二太平镇白家堰村民委员会也出具了证明证实被告杨XX自2013年3月一直在本村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山东省济阳县,因此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卫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兴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