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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林丽红与蒙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红,蒙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69号原告:林丽红,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029。被告:蒙振红,男,壮族,住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公民身份号码:×××3615。原告林丽红诉被告蒙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80元,由原告林丽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镇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