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湖头村民小组(第三组)与黄锦清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湖头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湖头村民小组(第三组)。上诉人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湖头村民小组(第三组)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14)惠博法立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湖头村民小组(第三组)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黄锦清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在承包土地范围之外即上诉人所有的位于象弼嘴山下的集体土地上实施建房、种果树以及兴建猪栏、围墙等侵权行为,侵犯了上诉人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据上述法律之规定,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由博罗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黄锦清开荒种果树、建房以及在鱼塘边上兴建猪栏等行为侵害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涉及到土地的权属争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上诉人应依法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