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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徐玉华与湖北三箭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华,湖北三箭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85-1号原告:徐玉华。委托代理人:刘勇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美渊,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北三箭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1187号。法定代表人:张大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华诉被告湖北三箭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华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6元,减半收取3918元,保全费2725元,由原告徐玉华负担。审 判 长  黄浩志代理审判员  姚卓珣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