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蔚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蔚民初字第48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彭少锋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银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