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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师平与余明法、余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师平,余明法,余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2643号申请执行人马师平。被执行人余明法。被执行人余珠芳。本院在执行马师平与余明法、余珠芳(2014)金义执民字第26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义执民字第2643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艳执行员 王之亮执行员 周俊梅二〇一四年七���三十日书记员 楼冬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