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行非审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国银、吴林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国银,吴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非审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陵县药监局四楼。法定代表人:孙丰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金龙。被执行人:汪国银。被执行人:吴林玉。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汪国银、吴林玉在法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其于2014年03月23日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4)2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0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03月23日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4)2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03月23日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4)2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陵生助理审判员 戴 起人民陪审员 史光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