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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督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肖辉叶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城步苗族自治县信用合作联社,肖辉叶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城民督字第30号申请人城步苗族自治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路71号。法定代表人许光,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肖辉叶,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申请人城步苗族自治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肖辉叶给付借款本息30882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肖辉叶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城步苗族自治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30882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志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海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