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丁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农民。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原新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行政区划调整,本市原新浦区和海州区合并成立新的海州区,故该案由本院受理,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7日0时许,被告人丁某酒后驾驶苏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连云港市大浦工业区行驶至宋跳高速路口,进入长深高速公路行驶至苍梧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在随后的血液检查中,从被告人丁某的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含量为11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综合材料和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丁某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被告人丁某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等书证、被告人丁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化)鉴(毒物)字(2014)333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丁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丁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秉霏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