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区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翟方省、李花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华区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跃伟,,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薛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翟来涛,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志强,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巴晓文,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翟方省,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2014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花昌,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犯盗窃罪,被告人翟方省、李花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艺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跃伟及其辩护人薛峰,被告人翟来涛,被告人李志强及其辩护人巴晓文,被告人翟方省,被告人李花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1月份,被告人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预谋后,先后7次驾驶汽车,窜至濮阳市黄河路东、濮阳县清河头乡106国道陈庄路口、台前候庙镇宋坑村、南乐县西环转盘等地,盗取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内的柴油。共盗取柴油2001升,价值17386元。被告人翟方省、李花昌明知是盗窃所得柴油,仍予以收购,其中翟方省收购2次,收购柴油790升,价值5775元。李花昌收购1次,收购柴油770升,价值5614元。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翟方省、李花昌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翟跃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翟跃伟案发后退回赃款,且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强的辩护人被告人李志强案发后退回赃款,且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带领公安人员起获作案工具,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方省、李花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4月份,被告人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预谋盗窃大货车上的柴油,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现代途胜汽车,在该车后排座及后备箱装上容积600余升的油箱,并安装了抽油机、油泵、电瓶等配套设备。2013年10月、11月份期间多次在濮阳市区、濮阳县、南乐县等地窃油。1、2013年10月11月下午7时许,被告人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驾车窜至濮阳市黄河东路李家楼村“濮城名吃”对面,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J70X**号油罐车油箱内的400升柴油(价值2924元)盗走。被告人翟方省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案发后,被告人翟方省家属退出所得赃款。2、2013年10月11日下午8时许,被告人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驾车窜至濮阳县清河头乡106国道陈庄路口“山西面食馆”门口处,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路边的晋M77X**号货车油箱内的390升柴油(价值2851元)盗走。被告人翟方省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案发后,被告人翟方省家属退出所得赃款。3、2013年10月19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驾车窜至濮阳市黄河东路李家楼村“二会羊肉汤烩面馆”门口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P360**号油罐车油箱内的250升柴油(价值1783元)盗走。4、2013年10月24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驾车窜至台前县候庙镇宋坑村“玉兰春饭店”门口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J75X**号货车油箱内的246升柴油(价值1754元)盗走。5、2013年10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驾车窜至南乐县西环转盘“真实惠饭庄”门口处,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J39X**号油罐车油箱内的140升柴油(价值998元)盗走。6、2013年10月3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驾车窜至濮阳县清河头乡106国道陈庄路口“二民羊肉馆”门口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DB9X**号货车油箱内的205升柴油(价值1462元)盗走。7、2013年11月8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驾车窜至南乐县“林海风景快餐饭店”门口处,将被害人侯某某、辛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P76X**号、豫J78X**货车油箱内的430升柴油(价值3135元)、340升柴油(价值2479元)盗走。被告人李花昌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案发后,被告人李花昌家属退出所得赃款。综上,被告人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共实施盗窃7起,盗窃柴油2001升,盗窃物品价值17386元。被告人翟方省收购2次,收购柴油790升,价值5775元。李花昌收购1次,收购柴油770升,价值5614元。另查明,被告人李花昌主动于2014年1月29日到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收购他人盗窃所得柴油的事实。还查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家属退出全部赃款17386元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翟方省、李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黄某、张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刘某某、侯某某、辛某某陈述,证人翟某某证言,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证明及退赃证明等证明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均已犯有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翟方省、李花昌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均已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系共同犯罪。李花昌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收购他人赃物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翟跃伟、翟来涛、李志强犯盗窃罪、被告人翟方省、李花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弥补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李志强主动带领公安人员起获作案工具现代途胜汽车一辆,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翟跃伟、李志强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主动退出赃款、案发后如实供述,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志强辩护人另辩护认为李志强带领公安人员起获作案工具,系立功,经查,被告人供述作案工具的藏匿地点,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一方面,而立功是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等行为,李志强的行为不属于立功范畴,故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跃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止)。二、被告人翟来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止)。三、被告人李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五年一月十一日止)。四、被告人翟方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五、被告人李花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六、赃款17386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黄某、张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刘某某、侯某某、辛某某。七、作案工具现代途胜汽车一辆,由扣押机关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茵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苏俊金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井丽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