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小梅、黄定权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小梅,黄定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光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炯康,开平市蚬冈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美仙,开平市蚬冈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办事员。被执行人李小梅,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定权,男,1976年9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小梅、黄定权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江开法行非诉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开征决字(2013)第140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依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征收人李小梅、黄定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内,将社会抚养费63864元及按欠款额自欠交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交至开平市蚬冈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小梅、黄定权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小梅、黄定权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小梅、黄定权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小梅、黄定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情况及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李小梅、黄定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9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永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