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临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刑初字第8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4年5月2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3日转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胡某通过“希望online”游戏认识,并加入同一个游戏QQ讨论组。2014年4月,被告人王某通过QQ讨论组得知被害人的账号和密某2014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私自登入被害人胡某的游戏账号,将该账户的四件装备(G+7羊咏镜(饰品)、G+7迪莱匕首(武器)、G+9蓝小菲(游戏宠物)和天使的环(头部装备))丢弃,并通过自己新创建的小号将这四件装备取走,后在“5173”和“7881”游戏交易平台中出售,共获利人民币5000元许,当日下午,被害人胡某在临海市上网时发现自己账号被盗。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胡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账单、交易信息、发还清单、谅解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屈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