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卢丽敏诉被告卢劲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丽敏,卢劲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卢丽敏,女,汉族,1990年8月26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卢劲源,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卢丽敏诉被告卢劲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丽敏、被告卢劲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丽敏起诉称: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2013年11月5日被告与原告自愿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每月付给儿子卢俊希抚养费1500元,但被告却不按约定支付,现已拖欠2014年1月至6月的抚养费共9000元。原告卢丽敏既要照顾原告,又要外出打工,只好委托外公外婆帮忙照看小孩,由于被告的行为已损害儿子卢俊希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2014年1月至6月的抚养费9000元给原告,并判令被告今后按时每月20号前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儿子卢俊希十八岁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卢丽敏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户口本,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三、离婚协议书与离婚证,证明离婚时对儿子的抚养安排及双方约定抚养费的数额。被告卢劲源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我承认拖欠抚养费9000元,但我现认为当时与原告协议的抚养费太高,还有因为当时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原告是已经写好的,因此,我不同意每个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被告卢劲源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到清远市清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日,双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婚生儿子卢俊希由女方抚养。男方从2013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止(抚养费每月二十日前转账至女方的银行账户上”。之后,被告卢劲源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原告直至2013年12月。从2014年1月起,被告卢劲源并未按期支付抚养费给原告,至2014年6月,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抚养费9000元未付,经原告向被告追收,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由此,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二个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从2014年7月起至小孩十八周岁止,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口本、婚生小孩卢俊希的出生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卢丽敏与被告卢劲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协议后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从2014年1月起没有按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给原告,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拒不履行,显属无理,现原告诉请被告一次性支付从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小孩抚养费共计9000元以及从2014年7月起至小孩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给原告,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辨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过高及《离婚协议书》内容是由原告单方所写,因此不同意支付小孩每月1500元抚养费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劲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小孩抚养费共计9000元给原告卢丽敏。二、被告卢劲源应从2014年7月起至儿子卢俊希十八周岁止每月20日前支付1500元抚养费给原告卢丽敏。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劲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不作退回,待被告卢劲源在偿还欠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远雷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