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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58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溉澜溪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溉澜溪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5815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溉澜溪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9号附39号。代表人张媛,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溉澜溪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大应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元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