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571号原告:黄某,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韦某,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黄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