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铜陵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仰礼道、夏雪飘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仰礼道,夏雪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0193号原告:铜陵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汇丰大厦)十��十一层。法定代表人:黄扣所,董事长。被告:仰礼道,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夏雪飘,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仰礼道、夏雪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铜陵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仰礼道、夏雪飘价值3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铜陵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仰礼道、夏雪飘价值3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 彤人民陪审员 程金保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淼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