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胡细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细庆,曾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胡细庆,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曾惠玲,女,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曾惠玲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83238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