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吕健源与被告高峰、佟晓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健源,高峰,佟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1876号原告吕健源,现住辽中县。被告高峰,现住辽中县。被告佟晓霞,现住辽中县。原告吕健源与被告高峰、佟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天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健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峰、佟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高峰因家庭生活用款,于2013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9日,担保人是胡艇,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现在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被告高峰、佟晓霞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高峰与佟晓霞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家庭生活用款,于2013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于2014年6月9日前还款,担保人是胡艇,被告高峰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现在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高峰、佟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原、被告间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二被告应积极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现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不仅是失信的表现,亦是民事违约行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欠原告的债务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峰、佟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吕健源借款本金8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高峰、佟晓霞承担900元。另900元由本院返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天齐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