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富丽与重庆凤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丽,重庆凤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2771号原告陈富丽,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县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凤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梁县巴川镇红旗巷59号。注册号500224000007040。法定代表人雷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丽与被告重庆凤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富丽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富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