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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刑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樊友涛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友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法刑初字第008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友涛,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4日被羁押,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颜泰、张海川,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达州分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4)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友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于2014年7月22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友涛及辩护人颜泰、张海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8日21时许,民警接举报后赶往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B区门口附近对被告人樊友涛实施抓捕,樊友涛见民警上前时,将装有一袋冰毒的纸盒丢弃在路边,民警当场从纸盒中查获冰毒一袋。经称重和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3.6克。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毒品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樊友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樊友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樊友涛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辩解其持有的毒品时间较短,且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樊友涛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樊友涛系在公安民警抓获时才知道纸盒里面是冰毒,其持有毒品的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樊友涛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理,2013年8月28日20时30分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称有一名男子携带毒品来渝贩毒,准备在沙坪坝区劳动路七中附近交易。公安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七中附近对周边进行巡逻布控。同日21时30分许,公安民警发现在沙坪坝区重庆大学B区门口附近手里拿有一个纸盒子的被告人樊友涛与举报人所述的男子年龄相仿,随上前盘问。被告人樊友涛发现有人靠近时,将手中的盒子扔到路边并迅速逃离。民警将其控制后,当场对其所扔的盒子进行检查,从中查获疑似毒品一包。经称重和鉴定,查获的一包疑似毒品,净重43.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8月27日,他从朋友处得知有个叫樊友涛的人第二天要从湖北带毒品坐火车来重庆贩卖。他朋友给他看了樊友涛的照片。他向公安机关举报后并配合公安民警抓获樊友涛。8月28日下午,他打电话他的朋友问樊友涛何时到,他朋友说已经到了,而且已经联系到了要买毒品的人,准备在沙坪坝区劳动路七中附近交易。于是他立即将该情况告知民警,并和民警一起到七中附近设伏。他看到七中附近的马路边站着一个拿着纸盒子的男子有点像樊友涛,就给民警指认。民警实施抓捕时,那名男子将手中的纸盒子扔到地上。李某某辨认出被抓捕的那名男子就是樊友涛。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劳动路路边摆了个小卖部。2013年8月的一天21时至22时许,他在店内看电视,有个便衣民警找到他,让他去做见证。从店里出来二、三米后,他看到警察将一名男子控制住,在离男子一米左右的位置有一个手机盒子。当时他准备去捡那个纸盒子,民警说,“不要动,马上看得到。”然后民警当着在场人的面打开盒子,里面是些餐巾纸,餐巾纸里面藏了一包白色晶体状物质,有点像冰糖。民警问那名男子是什么东西,那名男子说是冰毒。韩某某辨认出被民警控制的男子就是樊友涛。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夏的一天21时左右,他在重庆大学B区后门附近散步,看到几个警察将一名男子按在地上,距该男子一两米远的地方有一个纸盒子,旁边一个老头准备捡这个纸盒子,警察说不要动。然后警察当着在场人员的面将盒子打开,盒子里面有一包用卫生纸包着的白色塑料袋,袋里面有白色晶体,警察指着袋子内的晶体问那名男子是什么东西,那名男子说是冰毒。4、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樊友涛抓获后,从被告人樊友涛所丢弃的纸盒子内查获了一小袋冰毒并予以扣押。5、指认毒品及称重的照片及毒品检验报告,证实经称重和鉴定,所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43.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樊友涛的到案情况。7、被告人樊友涛的供述、悔过书,其供认2013年8月28日凌晨,他在从湖北随州到重庆的火车认识一名重庆男子,他们聊天时聊到毒品。达到重庆后,他们一起来到沙坪坝区劳动路建院时,那名男子从包里掏出一个灰色的手机盒子,说这是毒品并让他看看。他接过那个纸盒子站在一个小卖部附近。这时他看到有四五个便衣警察来抓他,他就将手机盒子扔到五六米远的地上,警察将他抓获后当着他的面将盒子打开检查,发现里面有一包白色晶体状的毒品。因为盒子里面是毒品,他知道涉毒犯法,所以将盒子扔掉了,盒子里的毒品是冰毒。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友涛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3.6克,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友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友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7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3.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咏梅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人民陪审员  冼玉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