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城法执字第4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运彬与被执行人陈达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运彬,陈达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417-3号申请执行人潘运彬,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陈达洪,男,汉族,1948年8月2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作出的(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陈达洪在肇庆市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属于被执行人陈达洪名下位于肇庆市蓓蕾路XX号XX房(房产证号:**,面积:XX平方米)。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出让、赠与等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