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碑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西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铁某局某号院物业办公楼某层。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某刚,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娇,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会,1968年某月某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某峰(系被告之夫),男,无业。委托代理人:高某修。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会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西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