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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立霞与党秀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秀玲,张立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党红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党秀玲。委托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霞,系河北鼎发建筑公司会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仁达锦苑392号。法定代表人韩清,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曹振华,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党红波。上诉人党秀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党秀玲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党秀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党秀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党秀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运才代理审判员  徐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