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海成、民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成,民某,手语翻译崔某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海成(聋哑人),男,1988年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200元,2014年5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程建宾,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民某,男,1991年7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辉,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人手语翻译崔某红,范某红阜新市盲聋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成、民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敬、陶国帅,被告人陈海成及其指定辩护人程建宾,被告人民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辉,翻译人员崔某红、范某红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海成和民某通过网上认识并见面,陈海成提出带民某到阜新偷东西,民某同意后二人于5月21日11时许乘车来到阜新,入住海州区站前三合居旅社。次日7时许,二人来到站前5路公交车站点,乘坐车牌为辽J133**号的5路公交车,上车后随人流走到车后门处,当车行驶至“三一八”公园附近时,陈海成站在被害人田某的右侧,用眼睛示意民某制造拥挤为陈海成掩护,陈海成利用拥挤趁被害人田某不备,将其右臂上的挎包内的钱包用右手扒出,随即二人在海州区新华路汽贸小区站点下车,刚走几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陈海成盗取的黄色皮质钱包一个(经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36元),内有现金10.3元、两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并于当日返还给被害人田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海成、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被盗财物的指认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价格认证结论书,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4)铁银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信,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在案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成、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扒窃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海成、民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海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属从重处罚量刑情节;其为又聋又哑的人,且当庭认罪,被动全部退赃,属从轻处罚量刑情节。被告人民某为又聋又哑的人,且当庭认罪,被动全部退赃,属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海成、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海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二、被告人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赫 鑫人民陪审员 曹芳菲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哲附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