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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法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姚俊侠、李宝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俊侠,李宝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第00262号申请人姚俊侠。申请人李宝财。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号。申请人姚俊侠、李宝财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眉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7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标的16535.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根据判决书第一项合计应赔偿损失23141.99元。其中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李宝财.姚俊侠共计16535.36元,案款已履行清结。剩余6762.36元赔偿另一当事人,该当事人另案申请执行。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法执字第00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