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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监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马宁因马科犯挪用公款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一中刑监字第01977号马宁:你因马科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一中刑终字第2349号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判,依法再审,改判马科无罪。你的申诉理由是: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排除非法证据;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存在矛盾,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岂新国不具有犯罪主体身份,且客观上岂新国与马科没有挪用行为;涉案的500万元属于草原公司资金,而非公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定案证据合法性问题。本案中的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取证程序合法,经庭审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关于岂新国的犯罪主体身份问题,有经庭审质证的中国电力报社的会议纪要、岂新国的任职通知、中国电力报社办公平台内网截图、证人白×、张×、刘×、贾×、周×等人的证言,及岂新国的供述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岂新国系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关于岂新国与马科的犯罪行为方面,有经法庭质证的岂新国、马科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张×1、王×的证言,及岂新国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可以证明,岂新国与马科主观上具有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挪用公款的共同行为。关于涉案款项的性质问题。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注册材料等证据证明,中国电力报社系国家事业单位,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中电兴公司控股的中电信泰公司与岂新国的金泰公司合作成立草原公司,其中,中电信泰公司占股78%。岂新国作为受中国电力报社委派到草原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马科挪用中电信泰公司向草原公司的注资款项,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岂新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马科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