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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祥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秦米芬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米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祥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秦米芬,女,汉族,现年45岁。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宇哲。秦米芬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米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丛雄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晶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