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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承德县荣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承德福地矿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县荣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德福地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县西姆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保字第158号申请人承德县荣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15722—7。法定代表人王铁成。委托代理人刘学平。被申请人承德福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经昌。被申请人承德县西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建。申请人承德县荣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福地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县西姆矿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事宜产生纠纷,申请人准备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情况紧急,申请人承德县荣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承德福地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荣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福地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县西姆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关系明确,申请人承德县荣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承德福地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300002009112120045063)予以查封,允许检验、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春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