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法民初字第02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向兴会与董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兴会,董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2046号原告向兴会,女,生于1972年,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黔江区。被告董艺峰,男,生于1980年,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黔江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兴会诉被告董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兴会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兴会撤回对被告董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兴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海燕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