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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民一初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1366号原告: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蒙某某,女,瑶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余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和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杨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