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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29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朱某甲,朱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2963号原告周某甲,女,生于1953年2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朱某甲,女,生于1974年4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朱某乙,女,生于1977年1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