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29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朱某甲,朱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2963号原告周某甲,女,生于1953年2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朱某甲,女,生于1974年4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朱某乙,女,生于1977年1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