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马文忠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535号罪犯马文忠,男,1971年4月8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冕宁县人,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2000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2000)凉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文忠犯抢劫罪、脱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9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5年8月16日作出(2005)川凉刑执字第18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维持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2月27日作出(2008)川凉中刑执字第31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4月10日作出(2011)川凉中刑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6月30日作出(2012)川凉中刑执字第18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8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4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马文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马文忠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马文忠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文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止获考核积分14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文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文忠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至二○一五年七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 月 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