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郭某某,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委托代理人李甲,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洪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