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向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186号罪犯向飞。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仙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以向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3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4年7月30日申请撤回对罪犯向飞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撤回减刑建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省汉江监狱撤回对罪犯向飞的减刑建议。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