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4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40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古城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9980547-4。法定代表人:郭守淮,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74307686-6。法定代表人:刘家静,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二终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6500元及利息11282.3元(以86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息);承担诉讼费3124元、执行费1413元,合计10231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6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赢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231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6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传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