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民二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加喜与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喜,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民二初字第00293号原告:李加喜,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凯。被告: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喜诉被告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