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方少雄与陈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159号原告方少雄,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陈少健,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少雄与被告陈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少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方少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冠荔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荣峰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