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