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莫美兰与陈仁申、林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美兰,陈仁申,林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莫美兰,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仁申,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林志平,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美兰诉被告陈仁申、林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美兰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美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美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莫美兰负担。审判员 黄锦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