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邹执字第6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邹城市农村信用联社与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631-3号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农村信用联社被执行人秦某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某在银行的存款13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