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行终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黑山县黑山镇北关村二组村民与黑山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10部队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山县黑山镇北关村二组村民,黑山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10部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锦行终字第00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山县黑山镇北关村二组村民。诉讼代表人陈德海,男,192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诉讼代表人陈恩东,男,195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诉讼代表人苏廷,男,194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诉讼代表人李素华,女,195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诉讼代表人李桂云,女,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媛媛,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黑山镇中大中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姚国民,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尤彦新,该县国土资源局科长。委托代理人夏桂君,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10部队,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法定代表人许XX,该部队长。上诉人黑山县黑山镇北关村二组村民不服北镇市人民法院(2013)北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黑山县黑山镇北关村二组村民所诉争的土地,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10部队在1993年对该土地申请土地登记时,黑山镇北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关村)在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盖章,表明其对原审第三人占有、使用土地的范围表示认可。北关村第二组村民如对此有异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且原审第三人在2006年将此地有偿转让时,上诉人仍未在2年内提起告诉,而是在2009年12月24日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梅代理审判员 韩晓武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