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特字第108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罗金凤与刘德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金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特字第10890号申请人罗金凤,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被申请刘德荣,女,1938年7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金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德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罗金凤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罗金凤作为本案申请人,其要求撤回申请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金凤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