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申请执行李卫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李卫成,孟科,张福顺,李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索文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李卫成,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科,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福顺,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运梅,女,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2)安飞证经字第1230号公证书,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孟科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MXX**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和车牌号为豫EXX**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科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MXX**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和车牌号为豫EXX**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 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