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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中粮包装(天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粮包装(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民一催字第1号申请人中粮包装(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广,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石俊江,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粮包装(天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面金额为200万元、出票人安阳市龙安区商贸城富萍日化经销部、收款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中粮包装(天津)有限公司、支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行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粮包装(天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中粮包装(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郝兴军审判员  贾长桥审判员  崔 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