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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二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任建均、冯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任健均,冯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1227号原告王建华,男,1970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可,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健均,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冯小红,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任健均、冯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仝晓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4元,减半收1962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