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53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9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4)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继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5日至2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郑某某(已判刑)作为股东,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村委龙普建材厂路口一无名士多店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张某某(已判刑)负责派牌和抽水,雇佣谭某某(已判刑)负责为赌场带赌客。2013年5月29日凌晨,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郑某某、张某某、谭某某及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木桌1张。2014年3月12日22时许,陕西省安康市网监支队民警在陕西省安康市火车站候车室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胜、王某林、余某均、郑某欣、张某红、赖某桂、梁某丽、周某虎、辜某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同案人张某某、谭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信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